專輯版權登記要注意類似的專有性鄰接權
2020-09-08 11:35:35 閱讀(439)
音樂版權糾紛的相關新聞從未間斷,各大音樂類節目版權摩擦也層出不窮,音樂版權涉及到錄音錄像相關規定,所以專輯版權劃分并不像其他作品版權歸屬那么明確,專輯版權涉及到作者本身版權和鄰接權,因此,專輯版權登記相對較為復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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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著作權法》第10條規定了音樂作品的作者享有發表權、復制權、署名權、發行權、表演權、廣播權、信息網絡傳播權、改編權等17項人身性和財產性權利。
鄰接權是指音樂作品的表演者、錄制者以及廣播組織者對其表演、錄制品、廣播信號所享有的權利,表演、錄制品、節目信號本身并不是作品,因而表演者、錄制者和廣播組織者不能享有著作權,但表演、錄制、節目信號本身也具有一定的創造性,所以法律賦予表演者、錄制者和廣播組織者類似于著作權而又有區別的專有性權利,即鄰接權。
根據《著作權法》第四十條規定,第四十二條 錄音錄像制作者對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,享有許可他人復制、發行、出租、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并獲得報酬的權利;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,截止于該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。
也就是說,專輯版權歸發行公司,詞曲作者享有版權。音樂發行公司進行專輯版權登記,可以自行登記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服務機構代理登記,登記所需材料如下:
(1)《作品著作權登記申請表》;
(2)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:
(3)權利歸屬證明文件;
(4)作品的樣本(可以提交紙介質或者電子介質作品樣本);
(5)作品說明書(請從創作目的、創作過程、作品獨創性三方面寫,并附申請人簽章,標明簽章日期);
(6)委托他人代為申請時,代理人應提交申請人的授權書(代理委托書)及代理人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。
專輯版權登記按照匯編作品進行登記,官費是2000原/件,系列作品登記第二件起每件100原。如果您有專輯版權登記的任何疑問或需求,可以點擊“在線咨詢”,將有專業人員為您服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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