網絡版權登記協助侵權糾紛解決 快來了解一下!
2021-04-25 17:50:19 閱讀(158)
網絡著作權也是受到網絡著作權法保護的,網絡著作權法規定了侵犯網絡著作權的賠償標準,發生網絡著作權侵權糾紛時,侵權人應當承擔因此而遭受的損失。想要進行賠償需要先對侵權行為進行認定,網絡版權登記所取得的版權證明可以作為有利證據,那么,網絡著作權侵權行為如何認定,要承擔怎樣的后果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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網絡著作權侵權行為如何認定?
網絡著作權侵權行為的認定分為兩步:
1、對原告作品的分析。
2、對被控侵權作品及被告使用方式的分析。
如果是以贏利為目的,大量印刷發行,就可能會因為“侵犯著作權罪”被判刑。
【法律依據】
《著作權法》第四十九條,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,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;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,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。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。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,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,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。
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,網絡著作權的產生采取自動保護原則,即作品一經創作完成,網絡著作權即告產生。因此,與專利、商標等其他類型的知識產權侵權認定不同,網絡著作權侵權認定還涉及到權利的有效性問題。一部擁有有效網絡著作權的作品必須同時具備下述條件:屬于網絡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范圍;具備獨創性;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。只要有任何一個條件不具備,原告作品就不受網絡著作權法保護。這樣,被告當然未侵權。如果原告作品同時符合上述條件,則該作品享受網絡著作權法保護。
在網絡著作權法中指的是“復制”,即以印刷、復印等方式將作品制成一份或者多份。當某一客體(如實用藝術品或外觀設計作品)受到專利法與網絡著作權法的不同角度的保護時,尤其應注意區分“實施”與“復制”這兩種不同的使用方式,不同的使用方式構成不同類型的侵權行為。
對于“復制”這種最普遍的使用作品的方式,根據我國《網絡著作權法》第五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,按照工程設計、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進行施工、生產工業品,不屬于網絡著作權法所指的“復制”。由此可知,在我國,將平面作品以立體形式再現不構成對平面作品的侵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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